漫談海域、海岸管理 Part I

 

by  少東

 

看到老婆大人寫了一堆「海洋教育」的文章,突然間發現我的地盤被她侵略了,呵呵~~  看來我也應該對於海洋這個議題發聲一下。

 

 

來談談海域、海岸管理

(這議題的翹楚是邱文彥教授,但是我想目前他是不會在部落格寫文章的,所以我還可以寫寫!)

 

台灣是個島嶼,人民生活及產業活動都與海洋息息相關,政府本應對於海域、海岸的保育與管理應有一套明確的機制與作法,才不至於讓多元利用的海域慘遭破壞。

 

因此政府在強調海洋國家的政策下逐步推動相關海洋與海域使用管理的法案,諸如「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商港法」、「漁業法」、「國家公園法」、「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海洋污染防制法」等不遺餘力,目前還持續推動「海岸法」等法案以健全海岸、海域地區之保育與管理。然而,這些立法是政府因應海域之特定需求或事務所行之立法方式,我國應有針對海域、海岸之法規進行有主軸及全面性逐步建構。

 

海岸、海域納入管理就必須有相對應的法令,或是修改目前法令以符合需求,其實這事茲事體大,不是一遭一夕可以達成的,或是某一單位能自行獨力完成的,有多難,且聽我道來。

 

目前海岸土地有幾個問題,一是有登記、編定地目,但是這種編定是依據區域計畫法、土地法去處理的,但是事實上,現有的土地法、區域計畫法並未完整納入海岸地區土地,也就是海岸地區土地不宜用一般陸地的土地法去管理;另一種是海岸未登記的土地,這更難的,沒測量、不知怎麼測量(海岸海域的測量仍未完全統一)沒登記、沒編定、無法管理;另外,海域地區,包括海域區劃設、海域區之土地使用管制或海域功能分區目前仍在研議中,尚未有具體共識,有待凝聚更多共識,以便將來落實於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所以海域地區的管理更是無法用現有的法規加以管理,難難。

所以這裡就可以看出海岸海域為何會亂搞?因為遊走法律邊緣,很難規範

 

●海域管理適法範圍

 

現行海域管理法規,是政府因應海域之特定需求或事務所行之立法,並未完整規劃海域地區土地使用之方式。目前將海域納入法規中的「國土計畫法」與「海岸法」皆屬草案,又現行區域計畫法中仍未考慮海域的規劃,因此,我國應有針對海域、海岸之法規進行有主軸及全面性逐步建構。

 

1.海域管理權責

關於海域管理之權責建議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524,都(90)字第02388號函,「海岸土地之管理在海岸法草案完成立法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機關善加管理」,其權責分別說明如下。

土地管理權責:經各級政府機關依法取得管理權者,以各該機關為土地管理機關;其餘國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依據「國有財產法」及相關財產管理法規之規定管理之。

目的事業管理權責:海岸土地區域範圍內,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權責如下:

()河口區:由經濟部依據河川管理規則管理之。

()海堤區域:由經濟部依據海堤管理規則管理之。

()地下水管制區:由經濟部依據地下水管制辦法管理之。

()海埔地:由內政部依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管理之。

()國家公園管理區:由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法管理之。

()商港漁港區:分由交通部及農委會依商港法及漁港法管理之。

()海洋污染防治:由環保署依水污染防治法管理之。

()其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管理之。

惟上述行政院經建會之權責說明:僅針對海岸土地管理範圍說明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然海岸土地之管理應包括土地使用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外更廣泛之海域地區之管理,目前仍無明確之主管機關。

 

2.海域管理相關法規

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主權及於領海、領海之上空、海床及其底土。其中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

依據「海岸法」草案:定義「海岸地區」:包括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其中濱海陸地:指平均海水面至最近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之處為界,包括其範圍內之土地及地下水域。近岸海域:以平均海水面至等深線 三十公尺 ,或平均海水面向海 六公里 之海域處,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包括水域與水域之下海床及底土。離島海岸地區得視其環境特性及實際管理需要劃定,不受前二款限制,惟仍不超過領海範圍。平均海水面為劃設海岸地區之參考線,實務上台灣的平均海水面 零公尺 是以基隆港驗潮站計算值為準,台灣各地水準線高程值均以該點引測所得,並以該點作為平均海水面之基準。

 

在現行法規中整理出海域管理之適法條文,包括「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國家安全法」、「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海洋污染防制法」等。可以看出我們的法規定了領海範圍,不過也看到因為台灣、或中華民國的爭議未明之下,法規中所謂中華民國主權,就有討論空間。或常聽到變通的說法是台灣是個主權獨立國家,叫做中華民國。

 

另外,慶幸的是在海域管理法規上為完備之前就有「海洋污染防治法」,法規中也明確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應視海域狀況,訂定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為維護海洋環境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特殊海域環境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海域環境分類、海洋環境品質標準及海域環境特質,劃定海洋管制區,訂定海洋環境管制標準,並據以訂定分區執行計畫及污染管制措施後,公告實施。只是這個污染防治的中央主管機關確實很難給台灣海域發展做合理分類,所以主要依據水質特性,分為甲、乙、丙三類。

 

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海域範圍

水體分類

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至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線間海域

高屏溪口向琉球嶼延伸至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曾文溪口向西延伸線至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間海域

王功漁港向西延伸線至鼻頭角向彭佳嶼延伸線間海域

澎湖群島海域

備註:在右列之一海域水體內之河川、區域排水出海口或廢水管線排放口出口半徑 二公里 之範圍內之水體得列為次一級之水體。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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